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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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阳市恒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52252.15元。 二、枣阳市恒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8168.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被告***负担1675元,被告枣阳市恒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负担1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