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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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36370.91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411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