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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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县百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沭阳县百货有限公司借款191562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8月1日欠付利息2元,其余利息以19156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沭阳县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已由原告沭阳县百货有限公司预交2188元),由原告沭阳县百货有限公司负担376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76元。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