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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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至的租金126392元及利息6941.2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泾河新城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