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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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告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摩登大道1号”项目中的重庆路第1号楼1层1-1-03号商铺不得执行; 二、原告张某1享有被告锡林浩特市仁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摩登大道1号”项目中的重庆路第1号楼1层1-1-03号商铺的所有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锡林浩特市新时代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