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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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2,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8元,由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