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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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80%部分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80%部分在5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二、三项所涉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018元,由滕州市顺鑫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18元,由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509元,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负担425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