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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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4民终135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5)滕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80%部分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80%部分在5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二、三项所涉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0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018元,由滕州市顺鑫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18元,由枣庄市金土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2509元,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岗支行负担425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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