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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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施莱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施莱克智能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诚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施莱克智能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诚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75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山诚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施莱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78元,由被告施莱克智能设备(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昆山诚迅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98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施莱克智能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98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XXXXX12081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施莱克智能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应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