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康利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康利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09109.49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609109.49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2元,保全费3620元,两款合计13512元,由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昆山康利泰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12元,本院予以退还;昆山钰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427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XXXXX122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交至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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