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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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继承南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12380.95元、利息14203.45元、复息511.15元、罚息14022.95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1实现债权产生的邮寄费用80元及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在其继承南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追偿。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有权对西安市莲湖区XX园XX路XX号XX幢XX层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1062220)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在其继承南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继续向原告清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