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年利率10.245%支付本金400000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到期利息683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止),并按年利率10.245%计算该款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复利。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均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包括下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及下述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设定抵押的本市汇龙镇长兴街257号商铺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62元,依法减半收取37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6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