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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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雄凯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雄凯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二、广西雄凯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延迟履行债务的利息共计202051元; 三、广西雄凯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空租赁的厂房,交还给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驳回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43元,由广西一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广西雄凯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