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 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香河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45.3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第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负担725.5元,被告负担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