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20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原告***负担1645元,被告荥阳市鑫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