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2131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与汉王路交汇处富鼎中心商业区4层吉刻游泳健身房。 法定代表人:李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给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建国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杰 书记员崔健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