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绿嘉园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三河市绿嘉园种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日签订的《缘生态农庄(二期)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三河市绿嘉园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费人民币18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三河市绿嘉园种植有限公司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