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上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上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宛贤敬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XXX号现有房屋及场地(除二层洋房一层西侧房间——图纸位置:水A=18.5、A=6.3、A=6.51外)搬离并将上址房屋及场地交还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二、上海上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按照每日每平方米3元、面积402.96平方米的标准支付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4日起至实际交还上址房屋及场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上海上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