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友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伟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伟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友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1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分段计算如下:本金12963.2元从2017年11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本金907.2元从2018年1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本金6720元从2018年2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本金4850元从2018年3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本金23680元从2018年6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本金30046.8元从2018年7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本金4032元从2018年8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友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6元,由被告东莞伟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东莞市友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东莞市友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莞伟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2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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