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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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3198.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9月9日利息为1101188.37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3703198.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2元,公告费820元,合计37252元,由被告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