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岫岩金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履行中应扣除银行自动扣款抵作利息的38.9元;罚息自2019年3月8日始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未在法院确定给付之日偿还上述借款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财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岫房权证私字第××号)变卖价款中享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2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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