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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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长青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惠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 山东惠民华光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惠民长青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惠民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借款2921.20万元; 二、被告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2921.20万元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惠民长青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惠民长青木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惠民明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