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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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973号民 事判决第九项; 二、维持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973号民 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 项; 三、变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7民初1973号民 事判决第四项为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应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福 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到期租金的利息,其中计至2017年9月11日为124366.73元。 之后以所欠租金2487334.56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3月8日止; -21- 四、驳回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 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855元,公告费900元,由山东万鑫轮胎 有限公司、***、***、***、***、山东同济万鑫集团 有限公司、桓台县唐山热电有限公司、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煜石墨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855元,由山东 万鑫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