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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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元市巨石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分公司 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欠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损失1.06万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好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2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