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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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58422.69元(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本院以下账户: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986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