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2民初43号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XXX号之二富力盈力大厦北塔2502、2503、2504、2505房。

代表人:杨四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剑锋,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劭鹏,上海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而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红娟,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散装海运投资集团公司(BULKMARITIMEINVESTMENTCORP)。住所地: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城50街区2000大厦广场19楼(FiftyStreet,Plaza2000Bldg.,Floor19,PanamaCity,Rep.ofPanama)。

代表人:丹尼尔·阿科斯塔·帕蒂诺(DanielAcostaPati?o)。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慧凌,辽宁恒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与被告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散装海运投资集团公司(BULKMARITIMEINVESTMENTCORP)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待补齐材料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张姗姗

审判员单丹

人民陪审员戴雨珍

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梦婕

裁判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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