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蚌埠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即被告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4788.30元;驳回原告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给付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85024元; 三、驳回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63元,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31元,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21元,由蚌埠国贸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32(已缴纳),五河县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