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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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9924.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4月22日前的逾期利息为2792.29元;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县支行因本案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计603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