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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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武市惠东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灵武市惠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费款488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元(已减半收取),被告灵武市惠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