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紫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紫鑫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98136.64元。 二、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南通紫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8136.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