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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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损失197271.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由原告***、***、***、***负担466元,由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负担200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