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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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明支行 南通蔚然包装箱有限公司 如皋市双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如皋市双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蔚然包装箱有限公司代偿款100万元并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如皋市双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5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