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5337号

原告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财强。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原告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作出(2019)桂0203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柳州环宇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储祥源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迎辉

裁判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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