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康宝美佳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利昌嘉业橱柜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利昌嘉业橱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康宝美佳家居用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北京利昌嘉业橱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3
发布日期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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