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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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2018)粤1972民初13726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对(2018)粤1972民初13727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2018)粤1972民初13728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2018)粤1972民初13729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对(2018)粤1972民初13730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5“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对(2018)粤1972民初13731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6“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对(2018)粤1972民初13732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7“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对(2018)粤1972民初13733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8“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对(2018)粤1972民初13734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9“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对(2018)粤1972民初13735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0“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对(2018)粤1972民初13736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1“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二、对(2018)粤1972民初13737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2“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三、对(2018)粤1972民初13738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3“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四、对(2018)粤1972民初13739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4“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五、对(2018)粤1972民初13740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5“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六、对(2018)粤1972民初13741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6“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七、对(2018)粤1972民初13742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7“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八、对(2018)粤1972民初13743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8“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九、对(2018)粤1972民初13744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19“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对(2018)粤1972民初13745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0“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一、对(2018)粤1972民初13746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1“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二、对(2018)粤1972民初13747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2“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三、对(2018)粤1972民初13748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3“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四、对(2018)粤1972民初13749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4“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五、对(2018)粤1972民初13750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5“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六、对(2018)粤1972民初13751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6“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七、对(2018)粤1972民初13752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7“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八、对(2018)粤1972民初13753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8“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九、对(2018)粤1972民初13754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29“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对(2018)粤1972民初13755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0“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一、对(2018)粤1972民初13756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1“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二、对(2018)粤1972民初13757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2“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三、对(2018)粤1972民初13758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3“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四、对(2018)粤1972民初13759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4“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五、对(2018)粤1972民初13760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5“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六、对(2018)粤1972民初13761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6“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七、对(2018)粤1972民初13762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7“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八、对(2018)粤1972民初13763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8“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九、对(2018)粤1972民初13764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39“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对(2018)粤1972民初13765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0“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一、对(2018)粤1972民初13766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1“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二、对(2018)粤1972民初13767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2“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三、对(2018)粤1972民初13768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3“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四、对(2018)粤1972民初13769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4“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五、对(2018)粤1972民初13770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5“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十六、对(2018)粤1972民初13771号案件,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乐电视作品(名称详见附表序号46“原告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名称”栏)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50元给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驳回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2300元,由被告东莞市天使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