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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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如皋弘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1.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