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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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第二、五、六项; 二、变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68292.55元; 三、变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9846.85元; 四、变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5083.0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元,由***负担(***、***、***在返还给***3181.96元款项时,直接扣除1607元,将余款1574.96元直接返还给***);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