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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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遂昌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123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国强。 被执行人王土华,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赵梅芳,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小平,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秀兰,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蓝赵龙,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仙梅,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王松富,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朱菊凤,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钟金平,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建鸣,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土华、赵梅芳、雷小平、雷秀兰、蓝赵龙、雷仙梅、王松富、朱菊凤、钟金平、雷建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