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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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寻衅滋事罪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张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琪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