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33万元; 被告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对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王佰尧对被告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对被告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被告***对被告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上虞腾盛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对于其中的1175元承担共同偿付义务,被告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