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HTJI201710000436134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本金77491.46元及利息、违约金(算至2019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7223.79元、违约金为18457.8元,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