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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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赵龙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初108号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忠骥。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立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冬子,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华融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楼淑馨 审判员徐肖闻 审判员张燕燕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晓雯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