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145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夫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兰,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威,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嵊州信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月新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马春燕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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