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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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7718.19元及利息(以57718.19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 二、如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折价被告***所有的浙J×××××号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并对所得款项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