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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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周建荣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周建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扣押在案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十六包,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被告人周建荣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周建荣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