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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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浦江县荣轩斋工艺礼品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浦江县荣轩斋工艺礼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45241.45元,合计845241.45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3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名下座落于浦江县富丽豪苑2幢11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浦国用(2011)字第0061号/01046273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融资限额14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县荣轩斋工艺礼品店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县荣轩斋工艺礼品店、***、***共同负担。 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至浦江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金华浦江支行,汇入账号:95×××29,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5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