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赛源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10628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详见附表); 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不足部分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 案件受理费151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40元,由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982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115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