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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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江县天宝电器厂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浦江文博绗缝工艺有限公司 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浙江安翔特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浙江安翔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703544的《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浙江安翔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257655.73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4月23日,之后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浦江文博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浦江县天宝电器厂、***、***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的5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浦房权证黄宅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0)第3229号)在最高本金数额为1519500元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浦国用(2010)第4301号)在最高本金数额为1510500元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浦江文博绗缝工艺有限公司、浦江县天宝电器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安翔特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02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