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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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4.2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4.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2元,减半收取计10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