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4.25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4.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被告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2元,减半收取计10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北流市海纳百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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