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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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贪污罪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胡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1.797639万元以及随案移送的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132.79763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