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江藻镇吴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诸暨市绿墅蔬菜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诸暨市姚江镇吴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1358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诸暨市姚江镇吴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